【法規更新】性平法擴大被申訴對象
2025-12-02

勞動部預告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》第4條之2修正草案

勞動部於近日預告修法,明確將 「實際負責人」 納入性騷擾事件可被申訴的「最高負責人」範圍。未來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實際負責人性騷擾,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;若經查證屬實,雇主可處 1萬至100萬元罰鍰,以提升職場保護力度。

修法重點如下:

  • 明確定義「最高負責人」包含實際控制事業單位 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 的人。

  • 列舉 6 類屬於「實際負責人」之情形,如:公司董監事、持股 20%以上者、代表人或負責人配偶及三等親、位居企業重要職位(如總裁)等。

  •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「實際負責人」時,須具備相關證據。

勞動部也再次提醒事業單位:

  • 10人以上未滿30人:須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。

  • 30人以上: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與懲戒規範,並進行教育訓練。

如於職場遭受性騷擾,可向雇主申訴;若被申訴者即為最高負責人,得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。

更多資訊可參考勞動部「性騷擾之防治」專區:
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28162/28166/28268/28272/lpsimplelis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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